方誉案例

清远房产抵押纠纷、担保合同无效认定、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改判、金融借款担保律师、清远民事律师、方誉律师事务所

2026-08-19 · 方誉律所内容组

案件背景

傅某系清远城市广场商铺的合法所有权人。2025年,傅某突然被某银行诉至法院,银行依据一份《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张傅某以其名下商铺为主债务人黄某的197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要求法院确认银行对案涉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申请拍卖该商铺以抵偿债务。

傅某辩称,其系在银行工作人员遮挡合同正文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署了空白合同,签署时根本不知晓担保对象是谁、担保金额是多少,更未同意为曾某、潘某等人提供担保。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交的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婚姻状况声明等证据形式上完备,采信了银行的催收记录,认定傅某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判决银行对傅某名下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败诉后,傅某面临商铺被拍卖、数百万资产付诸东流的困境。

办案经过

一审败诉后,傅某委托广东方誉律师事务所高汝、范文姗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上诉。高汝律师系方誉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专攻民商事争议解决,在金融借款、抵押担保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高汝团队接案后,对一审全部卷宗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度研判,最终锁定三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诉讼时效抗辩——银行起诉已远超法定期限。 团队梳理时间线发现:主债务人黄某于2016年3月开始逾期,2017年8月完成最后一次还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至2020年8月即已届满。而银行直至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迟延整整五年。更为关键的是,银行提交的催收记录均系其单方制作,缺乏通话清单、录音录像、签收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催收意思表示已实际送达债务人,依法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第二,合同效力抗辩——担保非傅某真实意思表示。 团队通过还原签约过程,查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规操作:遮挡合同正文,仅让傅某在签名页签字;关键条款系事后手写添加,傅某签约时并不知情;擅自添加傅某根本不认识的曾某、潘某作为担保对象;虚构婚姻状况声明,隐瞒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傅某为曾某、潘某提供担保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担保合同无效。

第三,抵押权行使期限抗辩——银行怠于行权。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超过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银行于2016年即已知晓贷款逾期、2017年已知悉经营异常,却长期不催收、不起诉、不通知抵押人,放任利息与违约金持续累积长达八年,相关费用远超本金。银行怠于行使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无辜的抵押人承担。

案件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全面采纳了高汝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银行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 驳回银行对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银行承担。

傅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其名下位于清远城市广场的商铺得以完整保全,避免了价值数百万元资产被拍卖的风险。


本文由广东方誉律师事务所高汝律师团队供稿。高汝律师团队长期深耕金融财产纠纷领域,擅长在不利局面中精准定位案件突破口,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