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在欠了外债之后,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约定归一方所有,试图以此逃避债务。这种做法在清远并非个例,但法律对此是怎么看的?
先看一个清远本地的真实案例:
李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与其前妻陆某共有的房屋一套。陆某提出异议,称双方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已经离婚,离婚时约定房产归陆某并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院怎么判?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陆某所有,但当时黄某与李某的纠纷已有生效判决对黄某的部分损失作出确认,双方在此时办理离婚并将共有财产约定全部归陆某所有,明显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法院裁定驳回了陆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怎么说?
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给清远市民的提醒:
不要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来逃避债务,法院可以认定恶意逃避并予以纠正。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诚实合法,恶意逃避债务不仅不能得逞,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如果确实存在债务问题,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
本文为普法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