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在外面借了钱,我根本不知道,现在债主找上门来了,我要不要还?”这是清远不少已婚市民遇到过的困惑。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分三种情况:
双方都签了字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人都要还。
一方签字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比如借钱买菜、交学费、付房租,属于共同债务。
一方签字且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比如一方私自借钱去投资、赌博,另一方不知情也没受益,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
清远本地案例提醒:
清远地区曾有案例,夫妻离婚时将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但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认定该约定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不能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给清远市民的建议:
不要轻易在借款合同上替配偶签字,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配偶私自借钱,要保留好不知情、未受益的证据。
离婚时不要试图通过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法院可以认定恶意逃避并予以纠正。
本文为普法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